www.365488.com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


>发布时间:2017-12-21 10:41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www.365488.com 字号:[ ]

 

   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的记录、收集和管理体系,更好地保护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》、《威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本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,是指城乡规划执法人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。

第二条 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,是指行政执

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、音像记录等方式,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、调查取证、审查决定、送达执行、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、实时留痕的活动。

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可追溯等原则。

第四条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、检测鉴定意见、专家论证报告、调查及现场勘验、听证材料等书面记录。

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,应遵守有关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。

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、录音、录像、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。

第五条调查取证、现场勘验、听证、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,根据情况可采取音像记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。

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建设,逐步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,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、音像记录,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。

第七条 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,保证设施、设备的正常使用。

第二章  程序启动的记录

第八条 依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,应当对书面申请、口头申请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、当场更正、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。

可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,实时记录受理、办理过程。

第九条 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,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,对当事人基本情况、基本案情进行核实,经承办人、承办机构意见,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启动行政执法程序。

因情况紧急需当场启动的,应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,并补办批准手续。

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,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,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

第十条  接到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、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,应当书面记录投诉、举报的内容,对于实名投诉、举报的,还应当记录投诉、举报人的基本情况。

对实名投诉、举报,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,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、举报人,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。

第十一条 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,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;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,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。

第三章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

第十二条 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或调查取证时,不得少于2人,制作调查勘验笔录时,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,将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在笔录中进行记录,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。

第十三条  执法人员在调查、取证过程中应对调查取证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,重点记录下列内容,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:

     (一)  询问当事人情况;

     (二)  询问证人情况;

     (三) 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、物证情况;

     (四)  现场勘验情况;

     (五)  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、检测、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;

      (六)  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。

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,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。

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证据的,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。

第十四条 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,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:

     (一)  执法现场的环境;

     (二)  当事人、证人、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;

      (三) 相关证据的主要特征;

(四)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的执法文书的情况;

(五)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。

第四章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

第十五条 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,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、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。

第十六条  应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的义务,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、证据、依据、内容及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的途径、期限等内容。

当事人要求陈述、申辩的,应当制作陈述、申辩笔录,可根据需要对陈述、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。

当事人放弃陈述、申辩的,应对进行书面记录。

第十七条  在作出行政许可、吊销许可证、较大数额罚款、没收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的义务,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,应填写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》或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》,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,并指定听证主持人。举行听证七日前,制作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》或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》,送达当事人。

第十八条听证过程中,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,详细记录案件名称、听证时间和地点、听证主持人、记录员、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、听证过程,由听证主持人、案件调查人、当事人、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。

听证会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。

听证结束后,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《行政许可听证报告书》或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》并签名,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。

第十九条 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,应当对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;

对重大、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,应当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,对会议时间和地点、参加人员、讨论研究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。

第五章  送达与执行记录

第二十条 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书面记录送达的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  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,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、送达时间和地点、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、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。

第二十二条  以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,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,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、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。

第二十三条  以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,应当对留置事由、留置地点和时间、送达人、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。

对留置送达的过程,应采用音像方式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、留置原因、留置地点、在场人员等内容。

第二十四条  以采用委托、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,应对委托、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、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。

第二十五条  以采用张贴公告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书文书的,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、公告载体,并留存书面公告。

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,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。

第二十六条  应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。

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,应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核查,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。

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限期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应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,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。

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,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。

第六章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

第二十八条  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的,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,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法规监察科专用存储器,不得自行保管。

第二十九条  电子记录材料应同时记录制作方法、制作时间、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;属于声音资料的,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。

第三十条 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终结之日起30日内,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的案卷,按要求制成并归档保存到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室。

第三十一条 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,经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。

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,应当依法进行管理 

   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11月17日

 


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