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ww.365488.com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


>发布时间:2017-12-21 10:42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 www.365488.com 字号:[ ]

 

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,根据《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》、《威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》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 海市规划局各科室、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各科室、分局依据法律法规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,向市局法制机构申请对其合法性、规范性进行审查的程序,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。

第三条  各科室、分局作出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进行法制审核:

(一)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;

(二)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;

(三)出现上访、相邻关系人有纠纷事件、案情复杂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;

(四)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;

     (五)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。

第四条 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,各科室、分局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。

第五条  各科室、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,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、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。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,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分局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。

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各科室、分局是否具有管辖权;

(二)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、充分,材料是否齐全;

(三)执法案件定性是否准确,适用法律、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;

(四)程序是否合法;

(五)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;

(六)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。

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以书面审核为主。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、听取陈述申辩,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。

对于案情复杂的,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、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,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。

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,根据不同情况,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:
   (一)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、定性准确、程序合法的,提出同意意见。
   (二)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,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,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。

(三)对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建议补充调查,并将案卷材料退回;

(四)对定性不准、适用法律不当的,提出改正意见;

(五)对程序违法的,提出纠正意见;

(六)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,提出移送意见;

(七)对违法行为轻微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提出不予处罚意见;
   (八)对重大、复杂案件,建议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。
     第九条 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。案件复杂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,应当制作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》一式二份,一份留存归档,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分局。

第十一条 各科室、分局收到法制机构的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》后,应当及时调查研究,对合法有效的意见应听取采纳。

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,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,由办案人员制作、送达。

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四条 各科室、分局或执法人员不按本办法及程序进行审核,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及时予以纠正,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2017年11月17日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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